关于开展本市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2018/12/20

关于开展本市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本市有关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申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3月1日起,本市各有关单位应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申报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并向市建交委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小木桥路683号受理大厅)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及具体操作详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网上办事—人员类—办事指南)。
  二、劳动关系已变更的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可由实际所在单位提交变更注册,并附上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同时办理延续。
  三、未按时申请延续注册并审批通过的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其证书有效期截止至2014年5月31日。逾期未申请延续的人员,其证书状态为“过期”。
  四、证书状态为“过期”的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按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后,仍可由原注册单位提交延续注册申请,或由劳动关系变更后的所在单位提交变更注册申请。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抄送: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