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换证的催告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及《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的有关规定,2007年7月31日前已取得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应于2009年7月31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交换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逾期未申请换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附件:1、未申请换证工程监理企业名单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3、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