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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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信息  
关于开展本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2007-7-03)

 

 

 

 

青建安质监〔200719

 

关于开展本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

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沪建建管〔2007〕第049号)及区建交委《关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实施意见》(青建〔200736号)要求,为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通知精神,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本区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就本区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排查治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完善监管体制;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集中解决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水平;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能力,减少施工作业人员违章违规行为;有效遏制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排查治理重点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大危险源工程)

(二)大型建筑施工机械

(三)区开发园区和村镇工程

三、进度安排和时间节点

(一)准备工作阶段

各施工单位按照本通知制定本次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于6月底报区安质监站综合管理科。

(二)企业自查整改阶段

各施工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隐患排查方案,全面发动广大员工,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全面治理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同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监控和管理。7月至12月每月20日前,各施工单位将排查治理情况汇总后填写附表及时报送区安质监站综合管理科。

(三)督促检查阶段

由区政府领导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监管部门组织成督查组,对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二是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三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隐患消除是否到位;四是安全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是否落实;五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技术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以及安全设施“三同时”是否建设并有效执行;六是重大危险源、作业现场、外来施工人员是否有效监管监控;七是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全员(包括农民工)是否培训教育并按规定持证上岗;八是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标准规范;九是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措施和按规定应缴纳相关费用是否落实;十是对已发生的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四)“回头看”再检查阶段

各施工单位对已经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治理是否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情况组织“回头看”再检查,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同时对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存在问题作客观分析,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在此基础上,列出明年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具体目标。

四、监理单位排查治理要求

一是审查现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二是审查现场安保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三是审查施工现场是否按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是审查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施工方案中资源、资金保障是否到位;五是审查施工现场危险源(包括临边洞口防护、高处作业等)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六是审查督促施工现场每日安全巡查制度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安全奖惩措施落实。

五、排查治理措施

一是严控事故单位。对事故单位所属工地实施全数、全面检查处理;二是记入不良记录。排查治理期间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将纳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的安全不良记录;三是依法处理。对排查治理期间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进度快报表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抄送: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青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青浦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办公室   2007年6月26印发


附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进度快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2007    

 

自查隐患

隐患

(条)

 

其中

重大  隐患 

(条)

 

已自改隐患

隐患

(条)

 

整改率

%

 

其中

重大  隐患 

(条)

 

整改率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注:请于7月至12月实行月报。(联系电话:69228208,联系人:张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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