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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沪劳就发(96)11号 ]
各区、县劳动局,企业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现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劳动部《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所属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经本市劳动部门批准使用和聘用外来人中的,均须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第三条《就业证》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实行一人一证,年度验证和每二年集中换证的办法。

第四条单位应在外来人员进入单位务工、就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下列规定申领《就业证》:

(一)由市劳动局批准的,向市劳动局所属的上海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所或市劳动局指定的代办机构申领。

(二)由区、县劳动局批准的,向区、县劳动局申领。

第五条单位申领《就业证》,应填写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申领表和申领名册,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批准使用和聘用外来人员的文件;

(二)经市劳动局指定的劳务合同验证机构验证盖章的劳务合同或与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外来人员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四)外来人员《身份证》或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五)外来人员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六)本市公安部门核发并由本市卫生部门加盖健康合格章的《寄住证》。

第六条上海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所在区、县劳动局或经指定的代办机构,应在受理单位提供《就业证》申领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向申领单位核发《就业证》。

第七条单位领取《就业证》后,应即发给外来人员本人,遇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用工检查时,外来人员应出示《就业证》。

第八条《就业证》是外来人员在本市单位务工,就业的合法凭证,不得用作其他证明。

第九条外来人员应妥善保管《就业证》,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单位报失并书面提出补证申请,由单位向原发证机构按规定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条《就业证》有效期满或外来人员中途退出劳务的,用工单位应及时回收,并缴原发证机构,集中注销。

第十一条《就业证》由发证机构每年审核验证后的验证年度内有效,无年检记录和年检凭证的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单位虽经批准使用外来人员,但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就业证》和年度验证手续的,按《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处罚。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转借、涂改,伪造或买卖《就业证》和年检凭证。一经发现上述行为,没收《就业证》和年检凭证,对情节严重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务工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一九九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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