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4、《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二、产品备案
办理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手续的建材供应商,在承若相应的告知要求后,应提供下列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证明;
3、产品质量保证书;
4、产品标准复印件;
5、其他要求提供的备案材料。
三、《备案证明》防伪复印程序
1、持证企业向承办单位提出复印申请(可口头申请);
2、持证企业向承办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3、承办单位核对材料,并登记交易信息;
4、承办单位对符合要求的,用专用复印纸进行复印。
四、《备案证明》防伪复印应提供材料
1、备案产品的《备案证明》原件;
2、进场备案产品的交易凭证
3、备案产品的使用单位名称、地址、产品规格、数量等交易信息。
五、监督检查和处理
(一) 监督检查范围
1、建筑材料生产领域
2、建筑材料流通领域
3、建筑材料使用领域
(二) 监督检查对象
1、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等结构性材料;
2、管道、门窗等的功能性材料;
3、涂料、板材等的装饰装修材料。
六、监督处理
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监督处理的内容包括取消备案证明,责令改正,记质量行为不合格,不予年度核验,罚款,通报批评,媒体嚗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