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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中试行个人IC卡管理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3)第1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建筑市场管理水平和效率,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对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试行个人IC卡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IC卡的应用

招标代理企业在向本市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部门)办理招标代理项目合同备案时,应出示企业IC卡、编制招标代理成果文件的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个人IC卡。招标活动过程中,招标代理企业提出更换编制人员的,必须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并持个人IC卡到招投标管理部门办理变更。

评标活动中,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应出示个人IC卡。

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代理企业凭中标通知书、企业IC卡、个人IC卡和业主评价意见表,到招投标管理部门办理企业业绩登记、个人业绩登记和个人承接项目完成后的核销手续。

二、个人IC卡的申领

个人IC卡由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质资格办)统一制作,发放对象为取得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资格并经批准注册的人员。招标代理企业统一向市资质资格办申领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和个人IC卡。

三、个人IC卡的管理

个人IC卡由个人保管,在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招标代理企业不得在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本人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和保管个人IC卡。

个人IC卡不慎遗失的,应在发现遗失的一周内,由所在的招标代理企业到《建筑时报》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凭遗失作废声明向市资质资格办提出补办申请。

招标代理企业应将按规定属于注册注销范围的人员名单书面报市资质资格办,并督促个人及时上交个人IC卡。

个人IC卡的有效期与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注册的有效期同步,期限为2年。有效期满前60天内,个人民二卡的换发应随继续注册手续一并办理。

四、其他有关规定

无注册工程师(招标)的招标代理企业在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时,应与有注册工程师(招标)的招标代理企业合作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成果文件应由注册工程师(招标)盖章签名。

特此通知。

 

 

上海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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